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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交通肇事罪辩护案

发布者:杨厚萌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30日 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20年8月30日10时54分许,被告人魏某驾驶鲁R×××**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嘉祥县机场连接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嘉祥县机场连接线马集水泥厂门口处时,因躲避前方头南尾北在道路东侧停放的杜某2驾驶停驶的鲁H×××**轿车,与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刮擦,致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张某受伤,电动自行车乘车人杜某1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杜某1的死亡原因符合巨大外力道路交通事故作用于机体造成严重颅脑损伤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经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济开发区勤务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魏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杜某2承担次要责任,被害人张某、杜某1无责任。

案件分析:

该律师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魏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未作辩解,并当庭表示除法院判决的赔偿项目外,本人自愿再补偿被害人近亲属,以征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魏某系自首,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魏某能够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魏某能够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可对其适用缓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亦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被告人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杨厚萌律师,联系电话(微信)18653670919,山东德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北方交通大学,法学学士。在多年的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山东德亿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820********1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离婚、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