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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罪辩护,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7个月的有期徒刑,减免了部分刑期

发布者:赵德宝|时间:2024年07月23日|43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在某养生馆内,两次不顾被害人罗某的反抗,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该案件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办案过程

沈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犯强制猥亵罪,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考虑到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赵德宝律师均到庭参加诉讼。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鉴于张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法院决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审理。案件的证据包括被害人的陈述、监控截图、订单截图、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勘验笔录、门(急)诊病历、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这些证据充分证实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法院在判决中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考虑到张某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决定从轻处罚。这一判决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也体现了对被告人的人文关怀,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律师点评

张某虽然犯了罪,但他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表现出了悔罪的态度。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始终致力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受到公正的审判。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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