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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猝死拒赔|以未尸检及保险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疾病导致猝死为由拒赔,新沃律师助力,成功获赔50万元

作者: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时间:2026年06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7次举报
2026-06-04

01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3日,张先生作为投、被保险人通过支付宝APP在某安财产保险公司购买了“无忧保综合意外险(2024版)”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中包括猝死保险责任,保险金额50万元。

猝死保险责任约定:
2024年12月10日11时许被保险人张先生无明显诱因突发意识丧失,急救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实施抢救措施,但最终被保险人张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明确被保险人张先生死亡原因为猝死。法定受益人向某安提出猝死保险金理赔申请,某安出具《理赔通知书》,以未报案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清以及保险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疾病导致猝死为由拒赔。

02

猝死定义

根据WHO的长期引用和临床共识,猝死(Sudden Death)的经典定义为:看似健康或病情稳定的个体,在症状出现后24小时内因自然原因(非创伤、中毒等外因)意外死亡。

03

新沃律师观点

保险责任中包含猝死责任,但是对于猝死的定义以及死亡时间、急性疾病定义均未体现,而是在保险条款第二条保险责任中对猝死进行定义以及48小时内死亡、投保前未知、未曾治疗的疾病进行保险责任的限定,即猝死大的保险责任范围中排除了48小时以外以及因已知、已曾治疗的疾病死亡内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的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免责条款。
被保险人突发疾病死亡,家属在整理被保险人手机时发现有在某安处投保,并于及时报案,前后三天时间,并未怠于、拖延报案。同时案涉猝死保险责任并未明确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需要进行尸检,家属在进行报案时保险公司也未提醒或者要求提交尸检报告,在此次保险事故中家属并无过错。保险公司对于其主张的因自身疾病导致猝死负举证义务。

04

法院认为

医院已出具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确认张先生死亡原因为猝死,且自发病至死亡时间并未超过48小时,符合案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理赔条件。某安未能证明张先生本次猝死原因为病历所记载的“急性脑梗死,多发性脑梗死,脑缺血灶,高血压病3级(高危组)”等疾病基础性疾病,张先生未经尸检的原因,受益人做出了较为客观且合理的解释,故仍应由某安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某安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法定受益人支付猝死意外险理赔金50万元。


05

新沃律师提醒

保险条款冗长且复杂,普通消费者很难准确理解所购买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免责内容,特别是遇到代理人员不规范销售行为时购买的产品和投保人投保目的大相径庭。

如遇到重大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意外保险拒赔或者少赔,一定要有法律意识,咨询新沃保险律师团队,给到您专业、客观意见。

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保险理赔争议服务团队负责人,吉林省律师行业协会金融证券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耕保险纠纷解决12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
  • 执业单位: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20120********61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
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
1220120********61 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