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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旷工,究竟是员工违规,还是用人单位的阴谋

发布者:刘彪律师|时间:2022年08月04日|分类:劳动纠纷 |389人看过


无故旷工,究竟是员工违规,还是用人单位的阴谋

案情简介:

祁某与好美丽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止,从事公司的邮件收发与司机岗位的工作。若祁某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则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承担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员工手册》、《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员工考勤管理规定》作为合同的附件。

此后,祁某一直根据好美丽公司的安排进行工作,公司也每月按时向祁某支付工资。2019年8月起,祁某先后存在工作时间未穿着工作服、替他人代刷考勤、在单位公共平台留言辱骂公司等违反公司纪律的行为,公司分别对此作出了扣分处罚,但具体扣分时间难以认定。

2019年10月17日,祁某被好美丽公司以未及时上交履职期间的营业款项为由安排了停工。次日,祁某去公司进行打卡考勤时发现其考勤信息无法录入,遂对此情况进行了录像。10月25日,好美丽公司出具祁某已于21日离职、且已办理完离职手续的离职证明。10月30日,公司又向祁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上载明祁某在未请假也未经领导允许的情况下自10月20日起无故旷工3天,所以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因此,祁某向仲裁委申请劳动冲裁,后又因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要求好美丽公司支付赔偿金6850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好美丽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祁某赔偿金18989.46元。

二、驳回原告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从本案来看,用人单位好美丽公司与祁某所签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中约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条款合法有效。但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解除通知中并没有写明祁某之前的各项违规行为,而是仅以祁某无故旷工3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事实是好美丽公司通知祁某停工后,直接将祁某的姓名从考勤打卡设备上除名,其既没有通知祁某复工,也没有向祁某提供考勤条件,此事实也被祁某进行了录像。所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好美丽公司以超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中载明的依据及事由,另行提出祁某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存在其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并据此主张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好美丽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祁某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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