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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离婚时归谁?

发布者:刘彪律师|时间:2022年06月30日|分类:婚姻家庭 |176人看过

王某与李某结婚后生有一女王小某,夫妻二人于1997年买房时将房屋登记在女儿王小某名下。现王某提出离婚,经法院调解后二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了调解书,王某与李某离婚,王小某由王某抚养,离婚后王小某名下的房屋为夫妻二人共有,房屋的东屋归李某居住,西屋归王某居住,厨房、厕所及阳台归双方共同使用。若其中一方搬出,房屋即归居住者所有,居住者需给付迁出者1万元。后李某反悔,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确认房屋归女儿所有,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那么为什么法院会认定涉案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呢?

房屋购于婚后,本就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又加李某与王某达成调解协议时,二人皆承认在购房时并未有过对女儿有赠与的意思,在履行该协议时二人也均未对此产生异议,一直按照协议相安无事地生活在同一个房檐下,仅凭房屋登记不足以认定王小某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所以法院并不能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在实际生活中,有很多夫妻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情况,离婚时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还是认定系对子女的赠与,不能机械地赋予不动产登记以绝对的效力,法院会采用实质认定标准,结合事实去判断真正的权利人。一般在面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的问题上,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登记人非实际权利人,否则应按照登记确认房屋归属。除此之外,购房时夫妻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评判的标准之一,尤其是只有一方对孩子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时,即单方面处分了共同财产,此时就不应当认为房屋是对孩子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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