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饲养的宠物,离婚时能否分割?
案情简介
原告纪某与被告王某于2016年6月登记结婚。2016年8月,双方饲养了一只金毛犬,取名奇奇。
2019年6月,原告纪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双方婚后购买的电视机、电脑、冰箱等电器以及金毛犬。
庭审时,被告王某同意离婚,但是金毛犬必须由自己饲养。被告王某认为,由于自己身体不好,一直未能生育子女,金毛犬是自己目前唯一的精神寄托。经法院主持双方调解,双方对金毛犬的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未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引发矛盾,现双方均表示要求离婚,应予准许。财产分割方面,法院根据双方的意愿以及财产的使用情况酌情处理。最终法院判决; 一、准予原告纪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双方共同所有的电视机、电脑、冰箱归原告纪某所有,原告纪某给付被告王某 5000元,宠物金毛犬归被告王某所有。
律师观点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饲养的宠物,应当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既然是财产,则不论宠物的价值如何,离婚时都可以要求分割。但是,由于宠物本身具有生命特征,无法进行实物分割、只能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分割,即由一方直接饲养宠物,同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虽然宠物在法律上是一种特定的“物”,具有一定的客观价值、但是对于当事人来说,更大的价值在于精神层面。
实践中,法院在处理类似问题时通常会主持双方进行协商,让双方对宠物的抚养、价值补偿,甚至是离婚后对宠物的探望等问题达成一致。如确实无法协商一致的,法院在判决时只能参考在日常生活中哪一方对宠物的照料、付出更多,是否存在一方出于对抗情绪故意争夺宠物饲养权为难另一方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