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至2018年期间,A公司在青岛设立A公司青岛分公司(未实际注册),用于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
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胡某担任A公司青岛分公司业务员,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对外宣传投资理财业务,以签订定项投资理财协议及补充协议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600余万元,造成投资人损失共计人民币500 余万元。被告人胡某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某委托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倪律师进行辩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及刑罚的执行方式均不持异议,当庭认罪认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系认罪认罚;(2)系自首;(3)系从犯;(4)系初犯、偶犯,无前科。
被告人胡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胡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均予以采纳。
法院对被告人胡某的认罪认罚予以确认,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胡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249951.12元,依损失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倪律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