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要把成本去掉吗?
诈骗罪是否要把成本去掉,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来判断。关于犯罪成本能否从诈骗类犯罪的数额中扣除,应当重点关注行为人支出的犯罪成本对被害人而言是否具有利用可能性,能否帮助其实现预期的交易目的,是否能够弥补其受到的财产损失,再区别直接成本和反对给付作不同处理,而不能仅仅因为犯罪成本是行为人为了实现犯罪既遂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就主张一律不予扣除,或者机械地比较被害人丧失和取得的财物的客观价值,不考虑利用可能性,一律将犯罪成本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犯罪成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犯罪成本是指,行为人为了顺利实施犯罪,实现犯罪既遂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分为物质成本和非物质成本;而狭义的犯罪成本仅指物质成本。
在诈骗类犯罪中,狭义的犯罪成本以支付对象是否是被害人来区别,又分为直接成本和反对给付。直接成本以被害人之外的第三方为支付对象,是行为人为实施诈骗犯罪所必然产生的直接支出,如行为人购买作案工具、伪装道具,以及用于租用场地、交通工具和雇用他人的支出等;而反对给付则以被害人为支付对象,是行为人为实施诈骗犯罪而对被害人反向交付的财产。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影响诈骗类犯罪数额认定的主要是物质成本,即狭义的犯罪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