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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地区配偶擅自向婚外关系对象转移财产案,原配成功追回全部款项

发布者:肖桢宝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29日 63人看过 举报

2026-10-29

律师观点分析

恩施地区配偶擅自向婚外关系对象转移财产案,原配成功追回全部款项

案件类型: 赠与合同纠纷

审理阶段: 二审终审

案件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代理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某

代理律师: 恩施肖桢宝律师

案件概述

秦某某与第三人刘某某于多年前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方式,多次向李某某转款,其中包含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累计数额较大。后双方经历离婚、复婚的过程。

数年后,秦某某偶然发现刘某某与李某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进而查实了婚姻存续期间刘某某向李某某转移多笔款项的事实。秦某某随即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刘某某向李某某赠与财产的行为无效,并要求李某某返还全部款项及资金占用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在一审和二审过程中围绕以下几个核心问题展开激烈交锋:

第一,诉讼时效问题。李某某主张转账发生在多年前,秦某某在离婚时理应知晓,起诉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秦某某一方提交了充分证据,证明其直到近年才发现不正当关系及转账事实,法院最终认定未超过诉讼时效。

第二,不正当关系的认定。李某某否认与刘某某存在不正当关系,主张双方仅为亲属间正常往来。秦某某一方通过转账记录中的特殊金额、短信记录、电话录音、密码锁设置等多组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结合刘某某在庭审中对不正当关系的时间、地点、细节所作的前后一致陈述,法院最终认定不正当关系成立。

第三,借款还款抗辩的否定。李某某主张部分大额转账系刘某某向其母亲借款后的还款,但其证人证言存在诸多矛盾,且缺乏充分证据佐证。法院未采纳该抗辩意见。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刘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部分无效,判令李某某返还秦某某三万余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为终审判决。

案件启示

本案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关系对象,该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归于无效,配偶有权依法追回。即使转账行为发生多年后才被发现,只要权利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后及时主张权利,仍受法律保护。本案也充分说明,在诉讼中构建完整证据链、合理运用间接证据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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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肖桢宝,男,法学学士,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228202110300499,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恩施
  • 执业单位: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2820********9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程建筑、侵权
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
1422820********99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程建筑、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