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桢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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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姚某某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湖北恩施地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发布者:肖桢宝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7日 95人看过 举报

2026-09-17

律师观点分析

付某某与姚某某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湖北恩施地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系一起因矛盾激化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姚某某因其他事宜产生矛盾,被告驾驶小型客车到达原告丈夫经营的公司大门前,强行要求开门遭到拒绝后,驾车撞毁大门。原告试图关门阻止时,被告再次驾车冲入门内,原告躲避不及被车辆剐蹭受伤。事发后原告报警,公安机关对被告开车撞门的行为进行了行政拘留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7天,花费医疗费九千余元,经司法鉴定构成轻微伤。

 

二、本律师代理情况

 

本律师肖桢宝,系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案中担任被告姚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属特别授权代理。本案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鉴定费共计一万余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从代理效果来看,本律师在以下几个方面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结果:

 

第一,在因果关系认定方面,虽然法院最终认定原告受伤与被告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但本律师在庭审中充分发表了抗辩意见,指出原告提交的住院资料不全、无法反映入院诊疗系被告所致等问题,促使法院对证据进行了严格审查。

 

第二,在损失计算方面,本律师成功促使法院扣减了与本次受伤无关的用药费用。法院经调查查明,原告用药清单中部分药物为高血压、糖尿病治疗用药,该部分费用从医疗费中予以扣减,最终认定医疗费为八千九百余元,而非原告主张的九千余元。

 

第三,在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方面,本律师的抗辩意见得到法院采纳。法院认定原告受伤时已年满58周岁且系下岗工人,不存在误工损失;原告伤情较轻,未达到生活不能自理的程度,无需护理;入院和出院记录中医嘱均未提及需加强营养,故不存在营养费。这三项费用合计约五千余元均未获支持。

 

第四,在责任承担方面,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但赔偿总额从原告主张的一万六千余元降至一万余元,为当事人减少了约六千元的赔偿负担。

 

三、案件难点与代理价值

 

本案的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因果关系认定难度较大,被告否认对原告身体造成损害,需要综合监控录像、派出所出警情况、救护车到达现场及原告住院材料等证据进行判断;二是损失计算争议较大,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项目缺乏充分依据,需要逐一质证和抗辩;三是原告本身患有糖尿病、高血压等基础疾病,需要区分治疗本次受伤与治疗基础疾病的费用。

 

本律师通过细致的证据审查和有力的庭审抗辩,成功为当事人减少了赔偿金额,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的代理经验表明,在健康权纠纷案件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对损失项目逐项质证、对因果关系进行充分抗辩,是维护被告方合法权益的有效路径。

 

四、律师提示

 

遇到健康权纠纷案件,不要慌张。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都需要专业律师的帮助。作为被告,如何审查原告证据、如何抗辩损失计算、如何区分基础疾病与本次受伤的治疗费用,都需要丰富的实务经验。本律师在湖北恩施地区执业多年,专注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能够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欢迎联系肖桢宝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维护合法权益。

【律师简介】肖桢宝,男,法学学士,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228202110300499,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恩施
  • 执业单位: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2820********9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程建筑、侵权
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
1422820********99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程建筑、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