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恩施肖桢宝律师代理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案:维护合法婚姻财产权益
近日,由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肖桢宝律师代理的一起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案件,在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获得终审判决。本案涉及婚内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给婚外第三人,以及第三人以“家庭借款还款”为由进行抗辩的复杂情形。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终法院驳回了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有力地维护了无过错配偶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
案件背景:婚姻存续期间的异常转账
本案当事人秦某某与刘某某系合法夫妻。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某通过微信及银行转账的方式,多次向李某某(秦某某同母异父的妹妹)转款,金额累计数万元。其中包含“520”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秦某某在发现丈夫与李某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后,进一步查实了上述转账记录,遂委托肖桢宝律师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刘某某对李某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李某某返还受赠款项及资金占用费。
争议焦点与办案难点:证据链的构建与事实认定
本案的难点在于:第一,如何证明刘某某与李某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这是认定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进而无效的前提;第二,如何反驳李某某提出的“案涉款项系刘某某向其母亲借款后的还款”这一抗辩主张;第三,如何应对李某某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
面对这些难点,肖桢宝律师在一审和二审中开展了大量细致的证据梳理与法律论证工作。针对不正当关系,律师不仅提交了含有“520”特殊含义的转账记录、短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还结合了刘某某将家中密码锁密码设置为李某某生日这一关键细节。尽管这些均为间接证据,但肖桢宝律师通过严谨的逻辑论证,将这些证据串联成完整的证据链,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针对“借款还款”抗辩,律师对证人证言中的矛盾点进行了深入剖析,指出证人关于借款时间、金额、交付方式等细节的陈述与常理及在案证据不符,且刘某某账户余额足以证明其并无向他人借款的紧迫性和必要性。针对诉讼时效,律师指出,秦某某是在发现不正当关系后才知晓转账事实,其起诉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向李某某转账的含有“520”等特殊含义金额的记录、短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刘某某将家中密码锁密码设置为李某某生日等证据,虽为间接证据,但已形成证据链。特别是刘某某在一、二审庭审中对不正当关系的时间、地点、细节所作详细且前后一致的陈述,足以认定双方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李某某主张案涉部分转账系刘某某向其母亲借款后的还款,但证人证言存在诸多矛盾,且刘某某账户余额尚不足以证明存在借款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还款事实。一审法院根据刘某某与李某某不正当关系期间转款金额认定李某某实际接收并应予返还的款项为31108元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夫妻共同财产不容擅自处分
肖桢宝律师指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刘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妻子秦某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人,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属无效行为。李某某明知刘某某已婚仍接受赠与,亦存在过错,应当返还受赠财产。本案的判决对于维护合法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财产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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