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恩施合同纠纷律师肖桢宝:合伙清算后对方公司拒付欠款,二审维持原判胜诉案例
(恩施肖桢宝律师在本案中代理的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瞿某某,且一审、二审均胜诉。)
一、案件背景:合伙终止后的“欠条”之争
当事人瞿某某从事冷冻肉类食材出售,与某生物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某某结识后,双方协商合作经营腊肉制品生意。合作模式为:瞿某某提供肉类食材及部分启动资金,公司负责加工成腊肉成品出售。后因市场行情波动、销售不畅,双方决定终止合作。经核算,公司尚欠瞿某某款项,遂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款金额为20余万元,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某某签名捺印。
然而,欠条出具后,公司迟迟未支付欠款。瞿某某多次催要无果,遂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
二、一审胜诉:欠条构成新的债权债务协议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合伙关系终止后,双方对合伙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一方因无力支付结算款而向另一方出具欠条,该行为属于双方通过清算达成的新的债权债务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案涉欠条系对瞿某某出资、原材料成本进行的概括性结算,虽欠条签名为向某某,但向某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中也以公司名义从事,其签名系职务行为,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一审判决公司支付瞿某某欠款20余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
三、二审交锋:对方上诉主张“个人合伙”与“胁迫签署”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要理由为:一、案涉合伙系向某某与瞿某某两名自然人之间的个人合伙,与公司无关;二、合伙未完成清算,欠条并非清算合意的产物;三、欠条系瞿某某乘人之危、通过持续胁迫手段迫使向某某签署,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四、向某某签字系个人行为,公章系受胁迫加盖,不能代表公司负债意思。
本律师在二审中针对上诉理由逐一答辩:第一,对方在一审中已自认合伙主体为公司,二审反言不应采信;第二,欠条形成于乔迁宴取消之后,距前期冲突已超两个月,无证据证明签署时存在胁迫;第三,向某某在脱离所谓压力后,仍签署了义务更重的欠条,且未报警、未起诉撤销,与受胁迫当事人的正常行为逻辑不符;第四,案涉合伙项目实际使用公司场地、设备与经营资质,全部合伙事务均以公司名义开展,债务应由公司承担。
四、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向某某在一审、二审中均明确陈述案涉合伙主体为瞿某某与公司,结合腊肉在公司加工、出库单标注公司信息及欠条文字内容,认定一审法院认定合伙主体并无不当。关于胁迫主张,二审法院认为,欠条形成时乔迁宴已经取消,距前期索款时间已超两个月,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公司主张欠条系受胁迫签订,证据不足。向某某出具的欠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视为双方对合伙解除事宜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拘束力。企业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企业承担。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公司负担。
五、案件难点与律师价值
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第一,合伙关系主体认定。对方在一审中自认公司为合伙主体,二审却反言主张个人合伙,如何固定其自认、反驳反言,是本案关键。第二,胁迫主张的证据审查。对方提交了报警记录、厂房损坏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试图证明存在胁迫,但本律师通过时间节点、行为逻辑、欠条变更过程等细节,成功论证胁迫主张证据不足。第三,职务行为与公司责任的衔接。法定代表人签署欠条的行为,在无公司决议、无财务入账的情况下,能否约束公司,需要结合合伙事务的实际开展主体、场地设备使用、经营资质等多方面证据综合论证。
本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全面梳理了合伙期间的资金往来、原材料交付、腊肉出库单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为一审、二审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六、遇到类似案件,请联系肖桢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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