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1年2月18日,死者经介绍入职被告某绿化公司,被安排至某小区从事绿化养护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二千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5月4日,死者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事后,被告向原告方支付四万余元款项,收款收据注明后续争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原告方就劳动关系确认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随后,死者亲属程某、褚某等三人作为原告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死者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确认被告为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并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资二千余元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三千余元。被告某绿化公司委托陈利勇律师代理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死者与被告某绿化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及被告是否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和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原告方主张,死者生前在被告处从事绿化养护工作,受被告管理并获取报酬,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被告理应作为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并承担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被告某绿化公司则抗辩称,死者入职时已年满六十七周岁,远超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依法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双方之间仅存在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原告主张确认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对于拖欠的二千余元工资,被告同意予以支付。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立劳动关系要求双方均需具备法定主体资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死者入职时已超出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主体要件,故双方不能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因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主张确认工伤保险责任主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自愿支付拖欠的二千余元工资,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亲属与被告某绿化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工资二千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五元,由原告方共同负担。
【律师价值】
陈利勇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了劳动争议案件的主体资格要件。面对原告方确认劳动关系及工伤赔偿的诉求,陈律师敏锐指出死者入职时已超法定退休年龄这一关键事实,从法律适用层面彻底切断了劳动关系的成立基础。在庭审中,陈律师通过严密的质证与答辩,有效引导法院聚焦于主体资格这一核心焦点,成功驳回了原告关于工伤保险责任及双倍工资的高额索赔。同时,陈律师妥善安排了二千余元欠薪的支付方案,既维护了客户合法权益,又展现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陈利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