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利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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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利勇律师代理孙某乙寻衅滋事案获缓刑

发布者:陈利勇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8日 9人看过 举报

2026-08-18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3年7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孙某甲与孙某乙及同行人员在某市某区某路某饭店停车场准备驾车离开时,不慎将停车场出口门禁杆撞倒。随后,乘车人员与停车场保安张某甲及到场管理人员金某发生口角并引发冲突。冲突过程中,孙某甲率先动手殴打被害人,孙某乙则伙同他人拖拽被害人,并共同殴打另一名被害人,致使二人受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张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金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孙某甲、孙某乙及同案人员积极与两名被害人沟通,达成调解协议,全额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书面谅解。某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对二人提起公诉。陈利勇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孙某乙的辩护人。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案件定性及量刑情节的认定上。

首先,关于案件定性。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但陈利勇律师在庭审中配合法院查明,本案系因日常偶发矛盾引发,被告人在公共场所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破坏了社会秩序,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关于量刑情节。陈利勇律师重点围绕孙某乙的从宽处罚情节展开辩护:一是孙某乙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构成自首;二是孙某乙已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有效修复了社会关系;三是孙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基于上述情节,陈利勇律师请求法院对孙某乙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甲、孙某乙借故生非,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关于辩护人提出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在量刑方面,法院认定孙某乙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系初犯,依法均可从轻处罚。结合社会调查结果,法院认为对孙某乙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孙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律师价值】

陈利勇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首先,在证据组织上,陈律师敏锐捕捉到孙某乙主动投案的关键细节,积极调取投案经过等证据,成功为其争取到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其次,在策略制定上,陈律师准确评估案件性质,在尊重法院对寻衅滋事罪定性的基础上,将辩护重心转移至量刑辩护,主打“赔偿谅解+自首+初犯+认罪认罚”的组合拳。最后,在客户沟通上,陈律师积极促成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全额赔偿并取得谅解,有效化解矛盾,最终成功为孙某乙争取到缓刑结果,实现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联系电话:17631084888 本律师执业十七年,主攻刑事辩护、金融、房地产、物业服务、保险合同等业务领域,尤其在金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邯郸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邯郸)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420********5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债权债务
北京市盈科(邯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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