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张某于2019年2月入职某房地产公司担任销售经理,约定基本工资0.5万元/月,并按销售额计提提成。张某牵头组建销售团队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期间,某房地产公司通过对公账户及个人账户向张某发放薪酬并代扣代缴个税。双方通过微信沟通销售、回款及佣金结算等事宜。2020年5月,销售团队撤离,双方因工资及佣金结算产生争议。张某申请劳动仲裁,因仲裁机构逾期未裁决,张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拖欠工资2万元、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5万元、经济补偿金0.75万元及巨额销售佣金等。一审法院支持了张某的主要诉求。某房地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是某房地产公司应支付的工资及各项销售佣金数额应如何认定。某房地产公司主张双方仅为合作关系,张某不受其管理,且部分房源佣金不应由其承担或应予以扣除。张某则坚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相关房源均属于其工作业绩。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用工管理、薪酬发放及工作模式,2019年2月至2020年3月期间,张某接受公司管理并领取固定底薪加提成,具备劳动关系特征;2020年3月后合作模式变更,不再具备劳动关系构成要件。关于款项核定,法院仅支持2020年2月工资0.5万元,维持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5万元及经济补偿金0.75万元;对于2019年佣金,扣除前期已定购、渠道结算及退房房源后,核定为6.9万余元;2020年4月至5月佣金因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双方在特定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工资0.5万元、双倍工资差额5.5万元、经济补偿金0.75万元及2019年度佣金6.9万余元。
【律师价值】
陈利勇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抗辩,陈律师精准梳理薪酬发放、个税缴纳及微信沟通记录等核心证据,成功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有力证明了当事人与某房地产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二审阶段,针对复杂的佣金结算争议,陈律师据理力争,清晰界定前期定金、渠道房源及退房房源的业绩归属,有效反驳了对方不合理的抵扣主张。其专业的策略制定与严谨的证据组织,最大程度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陈利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