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上诉人李某分两笔向某运输队支付购车首付款,剩余车款以贷款方式支付,购买由某汽贸公司在某运输队场地展销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挂车。车辆挂靠登记在某运输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某AXXXXX/某AXXXXX挂。李某提车后发现车辆售前曾对传感器等零部件进行过维修,且后续使用中多次出现故障。李某曾就此事另行起诉,后因主体及管辖问题按撤诉处理,遂再次提起本案诉讼。李某一审诉求解除与某汽贸公司的买卖合同,要求二被上诉人共同返还首付款14.4万余元、贷款15万余元及后续月供1万余元,并赔偿保险费2万元、配件损失1.6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某运输队仅为中间方,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车辆存在根本性质量缺陷,驳回李某全部诉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案涉车辆是否存在根本性质量缺陷,以及合同是否应予解除。
李某上诉主张,车辆交付前多次更换核心零部件,销售方刻意隐瞒,属欺诈行为;后续反复故障经多次维修仍无法排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销售方未采取召回等补救措施构成根本违约,展销方某运输队未尽审查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某运输队答辩称其仅为展销中间方,对售前维修不知情。某汽贸公司(陈利勇律师代理)答辩指出,李某仅能证明车辆使用中出现故障,无法证实车辆存在法定缺陷,其主张解除合同、返还款项及赔偿损失均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二审中,李某补充提交了维修记录及保费收据,但对方质证认为这仅属正常损耗,不能证明存在固有质量缺陷。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2019年10月即知晓车辆售前存在维修情况,其后对车辆进行维修并长期使用。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车辆存在根本性质量问题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本案不满足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李某主张解除合同、返还款项、赔偿损失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此外,二审法院指出一审适用简易程序未按规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存在不当,依法予以纠正。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千余元(减半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六千余元,均由李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价值】
陈利勇律师在本案中作为被上诉人某汽贸公司的代理人,展现了精准的法律研判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上诉人关于“车辆存在根本缺陷及欺诈”的指控,陈律师敏锐抓住“上诉人知情后仍长期维修使用”这一核心事实,有力论证了车辆故障属正常损耗而非固有质量缺陷,从根本上瓦解了对方解除合同的诉求。同时,陈律师在庭审中清晰界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我方仅为销售方而非展销中间方,有效隔离了连带赔偿风险。其专业的证据质证与严密的逻辑答辩,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最大程度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陈利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