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信息:
姓名:刘某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69年12月19日
民族:汉族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某区
被告信息:
姓名:文某福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66年8月6日
民族:汉族
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某县
案件背景:
原告刘某系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旗下公司员工。
2017年,某公司启动员工持股计划,鼓励骨干员工参与。
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文某福公开承诺,对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提供本金保障及年化6%的利息收益补助(若持股无盈利)。
为此,文某福出具了《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承诺函》。
持股计划详情:
启动时间:2017年
持股存续期:不超过36个月
原告参与情况:刘某于2018年5月5日转入某公司银行账户入股金150万元,并获得持股计划持有人份额证明书。
还款情况:
持股期限届满后,某公司及文某福陆续归还部分款项。
截至2021年5月,已退回刘某股金款共计984,132.43元。
2021年5月27日,文某福承诺余款将于2021年8月31日前付清。
但原告至今尚有515,867.57元本金未获返还。
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文某福返还原告持股本金515,867.57元及其逾期利息(自2021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3.65%计至付清之日止)。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法院审理过程:
法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认定事实:
文某福作为时任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大股东,公开发布了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承诺函,承诺保障员工本金及利息收益。
刘某参与了员工持股计划,并缴纳了股金。
持股期限届满后,部分款项已退回,但余款未获完全返还。
文某福再次承诺于2021年8月31日前付清余款,但未履行。
法院判决:
被告文某福应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某股金款515,867.57元及其利息(自2021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由被告负担。
执行与上诉:
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否则可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上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