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东旭律师
盖东旭律师
陕西-西安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刑事辩护帮信罪-获得缓刑

发布者:盖东旭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9日 57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文,男,汉族,生于 1995 年7月4日,公民身份号码 x,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怀集县,住怀集县,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 2023年7月27 日被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3 年8月15日经泾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泾川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泾川县看守所。

被告人全某荣,曾用名全某荣,男,汉族,生于 1987年10月15日,公民身份号码x,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德庆县,住德庆县。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 2023年7月27日被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3年8月15日经泾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泾川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泾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盖东旭,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华,男,蒙古族,生于 1974 年1月9日公民身份号码x,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住西安市未央区。因犯寻衅滋事罪于 2015 年4月13 日被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 2023年7月10日被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 年8月15日被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 年 11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泾检刑诉 (2023)119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文、全某荣、李某华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 2023 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适用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文、李某华、被告人全某荣及其辩护人盖东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文、全某荣、李某华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文到案后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民警抓获同案犯,是立功,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全某荣上缴了违法所得、退赔了被害人姚某霞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文、全某荣、李某华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全某荣、李某华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社区也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 (四) 项、第 (七) 项、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文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8000 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7月27日起至2024年1月26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全某荣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5000 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李某华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 3000 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文违法所得 15000 元、被告人全某荣违法所得 1600 元(已缴纳)、被告人李某华违法所得 600 元(已缴纳),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作案工具 OPPO A8 手机一部、苹果手机二部、银行卡一张,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盖东旭律师,201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拥有法律和工商管理的双重专业背景。从业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经济争端解决、企业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20********2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人身损害、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