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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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企业的原因导致法定代表人被“附带”限制高消费后,能否通过破产清算注销法人资格而解除其限制令?

发布者:张俊律师|时间:2019年09月03日|分类:公司解散 |7413人看过


基本案情:

1、陈某是深圳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该公司最大股东、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2018年公司因经营不当,无力偿还外债,且拖欠员工工资半年之久,后经劳动仲裁、诉讼进入执行程序。

2、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限制消费令,决定对被执行人深圳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陈某因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也对其“附带”实施上述限制。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那么怎样才能解除对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措施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鉴于法定代表人是“附带”被采取限制措施,如果要解除对法定代表人的消费限制,须先解除对被执行单位的消费限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有提供有效担保或履行完毕或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情况下,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令才能解除。而本案当中,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连员工工资也发不出来,且现在也出于停产状态,是否意味着其法定代表人可能面临终身被限制高消费的情况呢?

其实不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我们可以从中得出,对于破产清算后法人注销,由于经过清算后,公司的债权债务已经经过了合法的清算,全部债权债务消失,此种情形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依法解除高消费的限制。而且法律的本意明显只针对企业而言,“附带”对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且规定的只是限制法定代表人用企业的资金来高消费,并没有限制用其个人的资金高消费!企业破产清算后,主体资格都不存在了,承担责任的主体没有了,限制拿企业资金高消费的基础都消失了,还限制一个不是义务主体,既不公平,也不合理!对于破产清算后法人注销,由于经过清算后,公司的债权债务已经经过了合法的清算,全部债权债务消失,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的限制。

实务建议:

如果公司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濒临破产的话,可以先提起破产申请,那样执行程序就无法进行,针对法定代表人“附带”的限制高消费措施也就无从谈起了。

另外,如果是企业自行清算后注销的。此种情况,由于被执行债务尚未清偿,不可能达到“法人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的要求”,因此此种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依然要限制其高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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