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亚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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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行业案例】他项权证过期是否影响优先受偿权

发布者:刘亚男律师|时间:2018年09月03日|分类:广告宣传 |3378人看过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业务类型:借款合同纠纷诉讼

法院判决时间:2017年9月25日

法院名称: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姓名:刘亚男

律师事务所名称:黑龙江鸿大律师事务所

供稿:刘亚男

二、案例正文采集

他项权证过期是否影响优先受偿权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某银行与李英签订《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李英向银行借款90万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3年9月27日至2016年9月26日,利随本清,执行月利率8.97‰。为保证顺利还款,李英与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大庆市区的一处商服,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他项权利证。合同签订后,银行已于2013年9月30日一次性向李英支付了借款90万元,履行了借款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但李英直至合同到期日,都未能如期还款,已经构成违约。为了保护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正常信贷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银行诉至法院。

李英认为,其所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中,抵押房产的他项权利证登记的时间为2013年9月27日至2016年9月26日,至2017年3月银行起诉之日,该他项权利已超过登记的权利期限,以此房产设立的抵押权已经消灭,银行对该抵押房屋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经开庭审理做出如下判决:一、李英偿还拖欠的借款本金90万元人民币,利息180000 元;二、银行享有对李英抵押财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按照抵押合同约定的优先受偿权。三、全部诉讼费用由李英承担。人民法院支持了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代理意见】

本案中,李英与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大庆市区的一处商服,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他项权利证。抵押房产的他项权利证登记的时间为2013年9月27日至2016年9月26日,至2017年3月银行起诉之日,该他项权利确已超过登记的权利期限。但该登记期限,并不影响债权人抵押权的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规定表明,在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间对抵押权的存续并无法律效力,抵押权并不因抵押期间过期而消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债权人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无论登记的抵押期间是否过期,债权人都可行使抵押权,直至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法院经开庭审理做出如下判决:一、李英偿还拖欠的借款本金90万元人民币,利息180000 元;二、银行享有对李英抵押财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按照抵押合同约定的优先受偿权。三、全部诉讼费用由李某承担。人民法院支持了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实际工作中,银行保存的他项权证中列明了抵押有效性,对同一笔贷款仅需要办理一次抵押登记,只要主债权有效,抵押权就有效。如某客户100万元贷款,采取房屋最高额抵押方式,贷款起止日期为2016年10月25至2017年10月24日,他项权利抵押期限为2016年10月25至2017年10月24日,抵押权有效期满,但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抵押权仍然有效。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行使权利,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无论他项权利证是否超过登记期限,优先受偿权均受法律保护。

【结语和建议】

虽然依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行使权利,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无论他项权利证是否超过登记期限,优先受偿权均受法律保护。但债权人及他项权利人亦应及时行使自身权利,积极寻求司法救济,避免因时效问题致使合法权利得不到司法保护的情形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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