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珊珊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30日 10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案协议办理”。本案中债权人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等情形,应按照法定继承。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故本案的继承应从债务人死亡时开始,其妻子、子女、父母系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债务人无遗嘱且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不存在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下,债务人即被告的债务应当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