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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樊XX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2年05月10日 | 发布者:李守浩 | 点击:125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7民终6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男,199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安徽XX律师。被上诉人...

律师观点分析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民终6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男,199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安徽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XX,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北京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左X来,男,199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鹿县。

上诉人刘X因与被上诉人樊XX、左X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2020)冀0731民初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X因故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刘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58元,减半收取2779元。由上诉人刘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XX

审 判 员 梁XX

审 判 员 何燕芬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华

书 记 员 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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