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民终6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男,199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安徽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XX,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北京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左X来,男,199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鹿县。
上诉人刘X因与被上诉人樊XX、左X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2020)冀0731民初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X因故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刘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58元,减半收取2779元。由上诉人刘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XX
审 判 员 梁XX
审 判 员 何燕芬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华
书 记 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