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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合同纠纷代理胜诉

发布者:史飞江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16日 18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飞江,四川纽斯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冉某某

被告:何某某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冉某某何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代销本金10万元,并自2019年7月25日《解除合同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何某某通过其妻冉某某收到投资款100000.00元后,被告何某某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收益7个月,之后被告何某某未再向原告支付收益构成违约,原告依法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原告付某某2019年7月25日通知被告何某某解除合同,被告何某某于同日收到,因此原告付某某与被告何某某2017年7月23日达成的《体育彩票代销协议》于2019年7月25日解除。而导致原、被告合同解除的原因是被告何某某未按合同约定每月支付2%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原告在因被告何某某违约而解除合同后请求被告何某某返还100000.00元本金并承担合同解除后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冉某某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冉某某不属于合同相对方,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利息的计算方式,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院对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00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息结清之日止)予以认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第六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原告付某某与被告何某某2017年7月23日达成的《体育彩票代销协议》于2019年7月25日解除;

二、被告何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付某某支付代销本金100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0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息结清之日止);

史飞江,女,汉族,四川纽斯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科和研究生均就读于四川师范大学,史律师专攻经济法刑法领域,擅长建筑工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纽斯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8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