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秋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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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能否证明合同履行地

作者:胡秋红律师时间:2022年05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16次举报
2022-05-20


海运是我国商品进出境主要运输方式,海运的运输工具是船舶,运输的商品到达港口后,收货人要持提货单等的单证办理报关手续,依据《海商法》的规定,海运提单不是海运合同,所以不能证明合同履行地。关于海运提单证明合同履行地的问题,由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海运提单能否证明合同履行地

1、海运提单不是海运合同,所以不能证明海运合同履行地。

2、海运合同如果有约定的,约定地是合同履行地。

3、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二、什么是提单

1、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2、提单的主要关系人是签订运输合同的双方:托运人和承运人。托运人即货方,承运人即船方。其他关系人有收货人和被通知人等。收货人通常是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被通知人是承运人为了方便货主提货的通知对象,可能不是与货权有关的当事人。如果提单发生转让,则会出现受让人、持有人等提单关系人。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海商法》的规定,海运提单不是海运合同,所以不能证明合同履行地。海运合同如果有约定的,约定地是合同履行地,出现纠纷时,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可以与我联系,此文章来至网页转载。


胡秋红律师,籍贯福建漳州,本科毕业于集美大学法学(海商法方向),研究生毕业于上海海事大学法律硕士(法学)专业,拥有劳动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厦门
  • 执业单位:北京康达(厦门)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220********78
  • 擅长领域:海事海商、拆迁安置、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合规、合同纠纷
北京康达(厦门)律师事务所
1350220********78 海事海商、拆迁安置、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合规、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