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秋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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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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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者:胡秋红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28日 8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胡秋红律师代理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作为案涉牛蛙养殖地的使用人,已经XX镇政府核查并确认属于未完成退养的牛蛙养殖户,故其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其是适格的原告主体。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不具备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至于上诉人XX镇政府主张其未实施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且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并请求改判等上诉理由,经审查,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胡秋红律师,籍贯福建漳州,本科毕业于集美大学法学(海商法方向),研究生毕业于上海海事大学法律硕士(法学)专业,拥有劳动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厦门
  • 执业单位:北京康达(厦门)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50220********78
  • 擅长领域:海事海商、拆迁安置、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合规、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