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北京市三中院民事判决书
案件描述:张某于2010年9月入职传特公司担任QA经理,双方于2010年、2012年、2013年分别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2013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11月,传特公司向张某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张某遂提出劳动仲裁,获得赔偿后,再次仲裁要求支付未开具离职证明造成经济损失,历经一审、二审。最终驳回张某的诉求。
律师观点:张某要求传特公司赔偿因未出具离职证明造成的损失,应当举证证明损失的客观存在以及损失系因传特公司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的行为所导致。另外,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所考核的应是劳动者过往的学习经历、工作履历及面试的状况,新单位仅因未提交离职证明而不予录用的情况较少。因此,劳动者以单位未及时出局离职证明,而要求经济补偿得到法院支持的概率比较小。
下一篇
陈某申请宝洁公司劳动争议案上一篇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