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案件情况:陈某于2007年7月入职宝洁公司,双方于2007年7月签订固定期劳动合同,于2008年7月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职位为制造部门计量负责人。在2018年1月转产串点事件中因陈某存在违规操作行为,并在后期的调查中存在严重不诚信行为,公司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关系。因此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律师观点:在本案中,陈某虽然不认可公司调查结论及证人张某1、张某2的证人证言,但也未提供证据反驳,同时,证人张某1、张某2在此前的调查和庭审作证发言中的情况基本一致,因此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陈某存在工作失误、违反员工守则等严重行为。
因此仲裁院支持了公司方的观点,驳回了陈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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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传特板式换热器公司劳动争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