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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理解与适用

发布者:何剑律师|时间:2018年04月20日|分类:公司法 |1525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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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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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等机构运行出现持续性的严重困难

“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的一个重要情形就是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等公司机构的运行状况出现严重困难:因为公司作为一个法律拟制的法人机构,其实际管理和经营主要依靠股东(大)会、事会等意思机构和执行机构的有效运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等机构就像公司的大脑和四肢,如果这些大脑和四肢发生了瘫痪,公司这个组(1织体的经营管理往往就会出现严重困难公司的运行机制完全失灵,股东(大)会、董事会包括监事会等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无法正常运行、对公司的任何事项作出任何决议,公的司的一切事务处于瘫痪的这种经营管理困难状况,在学理上被称之为无人公司僵局”。这种持续性的僵局会让股东的利益在僵持中逐渐耗竭,在这公司不能形成解散决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能寻求司法或仲裁的救济间里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僵局成为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重要理由。如有学者定义公司解散纠纷时指出:“公司解百八十散纠纷,是指公司僵局出现时,公司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申请而发生的纠纷。 “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主要是指公这是股东司股东僵局和董事僵局两种情形。”本条司法解释分别就股东(大)会司情形僵局和董事会僵局的具体情形进行了具体规定:

1.股东(大)会僵局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具有非常广泛的职能,如果公司能达到出的股东(大)会陷入僵局即意味着一些重大的事项不能形成决议,而且的两派持因为股东之间的纷争而引起的股东(大)会僵局会直接影响到董事会的份额的运行。“一般情况下,只有因股东僵局导致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无法召开权的绝或者无法达成有效决议时,才构成请求公司解散的事由。”本条司法解释关于股东(大)会的僵局主要从“无法召开”和“无法达成有效决议”两种情形予以规定: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首先,“无法召开”是指应当召开而不能召开,因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大)会出席的股东人数和持股数没有特殊要求,这一“无法召开”主要表现为无人召集”或者“召集之后没有…个股东出席会议”等两种情形;另外,这种“无法召开”的状态要持续“两年以上”:在持续两年以上的时间里,“应该召开”的股东(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都没有召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况下,适格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2)公司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这是股东(大)会表决僵局的表现,也是最常见的一种股东(大)会僵局情形。这种股东大会僵局主要包括三种情况:第一,不同意见的两派股东各拥有50%的表决权,在相互不配合的情况下,使得每次表决都不能达到出席的“过半数”,从而不能形成有效决议;第二,尽管意见不同的两派持有股份的数量不是相等的50%对峙局面,甚至有超过50%持股份额的大股东,但根据法律或章程的要求,特定决议的通过必须取得表决权的绝对多数同意,如2/3等,而仅依靠大股东一派的表决权还不足以通过该特别决议,此时,小股东一派实际享有否决权,也可以造成无法作出特别决议的僵局;第三,股东之间形成多派意见,且持股较为分散,各派之间互相不配合,使得每次表决的赞成数都达不到出席的过半数,从而不能形成有效决议。这种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不能有效做出的情形持续两年以上,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况下,适格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本条司法解释对于股东(大)会僵局的认定有一个持续时间的要求,“股东(大)会无法召开”和“有效的股东(大)会决议不能作出”的状态必须“持续两年以上”此处包含两个意思:第一,时间间隔为“两年以上”,公司股东(大)会是各方股东利益交流的平台,由于其审议事项的重要性、利益代表的广泛性等原因,短时间或偶尔的无法正常召开和不能做出有效决议的情形是难免的,这种短时间的或偶然性的运行困境应该属于公司的正常状态,不能因为公司股东(大)会短时间内无法召开会议或者不能做出有效决议而认定其构成僵局,但是,如果股东(大)会长时间的无法召开会议或者不能做出有效决议则显然构成僵局状态。如何具体衡量这种“短时间”和“长时间”?本条司法解释确定了“两年以上”的时间间隔标准,两年内的无法召开会议或者不能做出有效决议在法律上不视为股东(大)会僵局;第二,状态必股须是“持续”的,即在“两年以上”的期间内应召开而无法召开任何一公司草次股东(大)会或者没有做出任何一项有效的股东(大)会决议,如果期间内召开了股东会或者通过了有效的决议,哪怕是一次不重要会议或处于长是一项不重要的决议,均会使这一期间中断,而不能构成本条司法解释所要求的僵局认定条件。

2.董事会僵局


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执行机关,在公司治理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享会运类似于股东(大)会,董事会也是一个集体决策机构,也会涉及到会议况:的召集和表决机制,所以也会出现运行机制困境的情形。如果董事长期采用冲突,使得董事会陷入困境,公司往往就会无法正常运行,从而出现经那公营管理严重困难的情形。

董事长期冲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其中,突出表现为因董事的冲突而使董事会无法正常运行,陷入董事会僵局,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董事会无法召开的情形,表现为无法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地召集董事会,或者无法达到法定的召开董事会的人数要求;(2)无法作出有效决议的情形。表现为多派董事冲突导致每项决议都不能获得过半数的董事同意,或者董事人数为偶数而形成的两派对抗

不过,董事长期冲突导致董事会陷入僵局,并不必然导致股东解散公司诉权的产生,因为董事之间的冲突往往是可以通过股东(大)会来化解的,在很多情况下,董事会的僵局往往与股东的意志有关,尤其在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较少,很多股东(尤其是一些大股东)本身就是董事会成员,“与公众公司不同,封闭公司的股份常由董事会成员所持有。作为一种结果,一项董事会的决议很少能够摆脱其股东成员个人动机的影响”。①股东的意志往往能够影响董事会的运转,股东能够通过股东(大)会的途径化解董事会的僵局状态,如股东(大)会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将董事人数变为单数等等。司法机关在受理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之前:应该允许、甚至要求股东做出这样的努力。只有当董事会处于长期的僵局状态,且无法通过股东(大)会解决的情况下②,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的,司法机关才能受理解散公司的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可能会发生“股东(大)会发生瘫痪,而董事会运行正常”或者“董事会发生瘫痪,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的状况,我们应该认识到:首先,本条司法解释在列举司法解散受理事由时采用了并列式的逻辑表达形式,也就是说,股东在起诉时只要能够证明公司现状符合其中的一项事由即可。具体到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状况,股东起诉时只要能够证明公司出现了本条司法解释第(一)(二)、(三)项三种形态中的一种,即符合该诉受理时的事由要求;其次,要特别注意的是,本条司法解散在表述三种机构运行困境时,都规定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的条件,也就是说,公司出现了股东(大)会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大)会持续两年以上无法作出有效决议、董事长期冲突不能通过股东(大)会解决等三种状况时,只有同时发生“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时才真正符合起诉事由的要求。如果发生“股东(大)会发生瘫痪:而董事会运行正常”或者董事会发生瘫痪,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的情形,人民法院在受和审理时要特别注意审查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是否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是否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只有同时满足的情况下才符合该诉的法定要求。

2
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

本条司法解释,除了对公司僵局的三种情形予以特别列举之外,还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立法主旨,规定了一个弹性条款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从立法技术上讲,这是一个防患于未然的兜底性条款必须从目前我国的审判实践来讲,上述三种“公司僵局”情形是人民法时院受理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的主要理由。这三种僵局情形在实践中相产收对比较容易确认,我国的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把这三种公司僵局作为解散践中公司的理由基本是持肯定意见,其他国家的立法和审判也是普遍确认这公司三种解散公司的理由。

不过,从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文字表达来看,不排除对于还有其他的情形,公司法理论研究、境外的立法及审判实践等表明,法益权院受理解散公司诉讼确实包含上述三种公司僵局以外的其他司法解散公请求公司事由,如股东压迫(美国及各州、英国等公司法及判例显示,“董事们东参或那些控制公司者已经或正在或将会以非法的、压迫的或欺诈的方式而与行事”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的业务经营或者是财产处分被明显不当的滥用、掠夺和浪费时;②公司丧失经营条件等。我国的一些学者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认为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的事由应该包括更大范围,如“经营管理的严重困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公司权力运行发生严重困难,即所谓的公司僵局。二是公司的业务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对于“其他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情形的理解,在《公司法》及本条司法解释的内容框架下,在把握须同时满足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和“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原则条件下,还有待于理论研究和审判实践的进一步研究和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19页至第125页。】

整理 │ 舒旭峰

编辑 │ 舒旭峰

审核 │ 林珊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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