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2014年6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速递标准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拖欠快递费,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付款事宜,被告于2016年12月15日向原告出具《付款计划》,确认2016年1月1日-2016年8月31日,被告未付原告快递费总金额266035.08元,同意从2016年12月份开始,每月安排支付5万元你的快递费。但出具《付款计划》后,被告金支付了14万元,尚欠176035.08元未付。
2、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过原被告双方律师的调解顺利结案。
3、商业上信誉是第一,原被告在达成和解协议后仍然继续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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