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恶意注册
------高苏镇
自加入世贸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快,大量的新兴企业不断崭露头角,市场主体越来越意识到品牌的价值,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与日俱增。有需求就有供应,随着我国注册商标保护制度,及相关申请程序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代理机构不断摸索发展,已经形成了一整套低成本、程序化和快速的商标注册流程。经营企业仅仅几百元便可以在短时间内拥有自己的注册商标,同时不少机构也开始囤积商标以供出售,以求转让牟利。
一、行业现状
原本注册商标制度是鼓励创作和积极的态度,商标保护可以阻止诸如假冒者之类的不正当竞争者用相同或相似的标记,来推销低劣或不同的产品或服务。商标制度能使有技能、有进取心的人在尽可能公平的条件下,进行商品和服务的生产与销售,从而促进贸易的发展。但现在一些机构的行为,已严重扰乱了正常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和商标管理秩序,对整体的营商环境造成破坏性影响。
二、常见的恶意注册
商标的恶意注册中,最常见的一种,便是恶意抢注。通常是针对他人的在先商标及在先权利进行抢先注册,据此获得不当利益,这是自有注册商标制度以来就存在的。恶意抢注申请人是把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提出申请,这种行为的本身,就已经侵占了他人的劳动成果,如果注册成功,无异于用合法的方式偷窃。更为严重的是一旦注册成功,“恶意抢注”申请人成为合法所有人之后,即会利用其注册商标的占用权,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属于自己的商标或利用其处分权对被抢注者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如果这些目的不能达到,则会提起侵权之诉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商门举报并索取赔偿。
另一大类恶意注册的行为,是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囤积商标。过去主要是有关商标代理机构在参与此类恶意注册的行为,此类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属于典型的“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新《商标法》的重点
为了加大对前述两类恶意注册商标的打击力度,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对遏制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覆盖至商标注册和商标保护的全部阶段。新《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从另一方面,也就是商标代理的环节,强调代理机构的注意义务。更重要的是,对那些妄图帮助一般申请者从事恶意抢注的行为提出警告,不能像过去一样野蛮生长,对于一切申请需求来者不拒。再者,加大了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赔偿惩罚力度。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惩罚性赔偿从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修改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重点打击恶意侵权行为。
四、总结
相信随着注册商标保护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改进,相信未来这种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的恶意注册行为,将难有生存空间和牟利可能,逐渐从制度上消灭商标恶意注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