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是怎样归责的?
医疗纠纷主要指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其归责方式有以下几种:
1.过错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因为该过错导致了患者医疗损害后果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无论是医疗机构本身的过错还是其医务人员的过错,赔偿主体都是医疗机构。这是医疗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即过错原则。
2.过错推定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隐匿、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这是《民法典》规定的适用过错推定确定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三种情形。在以上三种情况下,患者可以不直接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具体的医疗过错,只要证明医方存在上述情况,法院就应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
3.无过错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的规定,只要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对患者使用了不合格的医疗产品,比如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血制品等,导致了患者人身受到损害的,无论其医疗行为是否有医疗过错,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是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或提供者的责任,医疗机构在赔偿后可以找具体责任人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