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柳位禄律师代理2014年12月4日,原告李某入成都A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12月15日出院,出院诊断为: 1、PPH术后; 2、高血压病; 3、II型糖尿病,花费医疗费xxx元。2015年3月31日,原告李某入四川省第二中医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5月1日出院,出院诊断为: 1、PPH术后; 2、肛门坠胀; 3、高血压病3级; 4、II型糖尿病,原告李某支出医疗费xxx元。2015年7月1日,原告李某再次入四川B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8月6日出院,花费医疗费xxx元。2016年1月4日,原告李某再次入四川B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2月5日出院,花费医疗费xxx元。2017 年4月10日,原告李某到四川B
2015年10月14日,原告李某到南京C某医院门诊治疗,建议保守治疗。2015年12月8日,原告李某到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原告李某还多次到其他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
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5月13日出院,花费医疗费xxx元。
原告认为在被告处治疗期间,被告方草率诊断同时采用微创治疗手术,把原告的管肛门括肌浅表皮肤全部切除,导致原告失去排大便功能和排毒功能,大便失禁造成原告多种疾病加重,危及生命、无法生活。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同时伪造和篡改病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对于原、被告争议的被告某医院未能完整提交病历资料属于隐匿病历资料还是属于病历瑕疵问题,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某医院未能提交部分病历资料,不属于形式瑕疵,虽然病程记录上对会诊情况及肛镜检查有记载,但缺少会诊记录以及肛镜检查报告支撑,会影响病程记录的真实性。本院诉讼过程中委托多家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但鉴定机构均未能完成鉴定,且四川某司法鉴定所以“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不予受理,病历资料的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成为该机构不能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的原因之一,即被告某医院未能完整提交病历资料已经影响了医疗过错鉴定的进行,导致医疗过错责任无法通过司法鉴定进行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推定被告某医院存在过错。原告李某以此为由主张被告某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下一篇
无
上一篇
柳位禄律师代理医疗纠纷承担主要责任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