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广某因误吞鱼刺于2015年6月28日到甲医院耳鼻喉科就医,该科室医生在给广某做了常规体格检查和CT等辅助检查,确认广某身体无其他病变的情况下,于2015年6月28日21时27分在全麻下给广某进行了“硬性食道镜检术”的取刺手术。术后3小时后广某出现“全腹剧痛伴腹胀、呼吸困难”等严重胸腹部病症,经检查发现光某鱼刺部位(胸1锥体上缘水平)以下第5-7胸椎高度处“食道穿孔”,术后第二天(2014年6月29日19:42)出现液气胸、肺萎缩(肺压缩50%)等严重损害后果,并进行了急诊 “右侧胸腔闭式引流术”,于2015年6月30日进行了“右侧开胸探查:食管破裂修补术+右胸内异物清除术+右侧纵隔感染清创引流术”。
【审理经过】
广某向法院诉称:甲医院安排不具备手术资质的医生在全麻下给广某行“硬性食道镜检术”的取刺手术,术后未进行抗感染治疗。由于甲医院医生在手术中的错误操作导致鱼刺部位以下第5-7胸椎高度处“食道穿孔”,导致广某出现严重的胸腹部病症。同时,甲医院伪造、隐匿了病历,甲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甲医院辩称:甲医院对广某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甲医院在诉讼过程中,已经提交了完整、真实的全部病历资料,广某进行质证时,对病历原件均认可,故不存在甲医院伪造病历的情形,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过程中,广某申请对甲医院对广某的诊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该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委托多家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审查后,以“双方争议的是被告的证据是否存在伪造和篡改,而本所的技术条件是针对医方的诊疗行为进行鉴定,贵院的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作退案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广某主张甲医院的病历不真实、完整。本院经审查认为,广某误吞鱼刺后,经四川省某三甲医院食道吞钡检查提示:钡棉钩挂于食道上段(胸1椎体上缘水平),广某于2015年6月28日术前胸片检查,心肺未见异常,结合甲医院出具的《手术记录单》记载“术中见患者食道距门齿27cm处两侧粘膜划伤出血,右侧明显,食道入口粘膜肿胀,食道全程未见异物及钡棉。考虑异物已入胃内”,而2015年6月29日凌晨,广某诉全腹剧痛伴腹胀、呼吸困难,2015年6月30日9时,CT示:广某食管、后纵膈及右侧胸腔改变,提示多系食管-胸腔瘘形成(瘘口约胸5-7椎体层面)。广某术前心肺未见异常,术后不久即出现全腹剧痛伴腹胀、呼吸困难,后经CT检查提示食管-胸腔瘘形成(瘘口约胸5-7椎体层面),甲医院出具的《手术知情同意书》记载“术后食管穿孔、食道周围炎、纵膈炎、纵膈脓肿、脓胸;术后气管食管瘘”属于手术过程中的并发症,但甲医院提交的该次手术记录单、病程记录等病历未记载广某手术过程中食管穿孔、瘘口形成,故甲医院提交的病历不能完整、真实的反映广某的病情发展过程。此外,甲医院提交的病历存在多处时间、内容上相互矛盾之处,S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甲医院提出监督意见,认定甲医院提交的病历资料未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进行书写,也对此进行了认定。综上,甲医院未能提交真实、完整记录诊疗过程的病历资料。
对于原、被告争议的甲医院未能提交真实、完整病历资料属于伪造、隐匿病历资料还是属于病历瑕疵问题,本院经审查认为,甲医院未能提交真实、完整记录诊疗过程的病历资料,导致不能认定广某所出现的损害后果是属于手术过程中的并发症,还是属于医生的不当操作,不属于病历书写瑕疵。本院诉讼过程中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但鉴定机构以当事人对病历资料的真实性争议“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不予受理,导致医疗过错责任无法通过司法鉴定进行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推定甲医院存在过错。广某以此为由主张甲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简要评述】
一般而言,食道取鱼刺手术是一个风险相对较低的手术,只要定位准确,操作得当,是不会出现严重的并发症或者损害后果的。然而纵观该案整个医疗过程,发现手术后食道出现了一个新的瘘口,而该瘘口的位置与术前鱼刺的位置却不是同一个部位,那么这个瘘口是鱼刺本身形成瘘口,还是其他原因导致的瘘口,以及鱼刺有没有可能下滑至新的部位固定,这是该案事实层面的关键点。本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从人体解剖学角度分析发现当事人的鱼刺被卡住的位置是在食道上段(胸1椎体上缘水平),而术后出现的瘘口位于约胸5-7椎体层面,这显然是两个截然不同的部位,而且由于鱼刺是穿刺进了食道肌层的,如果没有外力拔出是很难自行退出肌层,再向下滑行的。因此根据手术前后相关检查结果及病程记录可以肯定,新的食道瘘口是在手术中或者手术后形成的,应当与手术行为有关,该瘘口的形成也是导致患者食管-胸腔瘘形成的直接原因,从技术层面来讲医院应当是存在过错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当事人维权应当是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