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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三角走私案例评析系列之一

作者:李刘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9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460次举报

珠三角走私案例评析系列之一

“张某、蔡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中的几个问题

2018年,江门中院对“张某、蔡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三名被告走私罪名成立,分别判处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这是一宗非常有特点的案例,涉及到普通货物、保税货物、海上走私、单位/个人犯罪等等方面,因此笔者把它挑选出来进行评析。

一、     简要案情
香港某公司甲委托深圳某公司乙改造一艘海上作业船舶,乙与台山的船厂丙签订改造合同。当报关的准备工作尚未完成之际,甲公司已经指令工作人员驾驶涉案船舶和钢材入境,但是在半途被执法部门截获,缉私部门随即对案件立案侦查。乙公司得知货物和人员被扣留后,派遣员工张某到案说明情况,张某即被采取强制措施。

二、     判决中的问题
(一)定性问题
定性是定罪的首要问题。从判决书上,我们看不出涉案货物的性质有什么特殊情况,但是,只要了解一下丙船厂的资质,就可以发现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此案中的货物看似普通货物,但是却并非一定是普通货物,非常可惜的是,辩方完全没有考虑到这一点。
从判决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涉案船舶和钢材是用于改造之用,改造工厂是位于台山的一家船厂,而且该船厂具备对外来料加工资质。基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作出三个推断:1.当事人通过来料加工的贸易形式进口该批货物,可以保税进口再复出口,这符合正常逻辑;2、也可以一般贸易形式进口,改造后再出口,这样需要缴纳巨额税费,不符合正常逻辑;3、绕关走私入境,这更不符合逻辑。涉案公司和人员为什么最后被认定属于第三种推断的情形呢?这里面就是逻辑的问题和走私事实能否认定的问题。
从逻辑上讲,当事人只要按照来料加工模式运作,除了缴纳小额的对外服务贸易关税之外,不用缴纳巨额的普通货物关税和增值税,因此,当事人应当采取加工贸易的方式处理这项业务。事实方面,在判决中可以看到,被告方多次咨询报关事宜也有一些准备工作,说明他们不清楚有关法律法规,并非想粗暴地闯关入境;另外,这艘船舶经改造后是需要复出口用于海上工程的,涉案钢材和船舶不会留于境内,不存在偷逃税款的问题。涉案的单位和人员都是不清楚海关监管和征税方面的专业问题而陷入被动挨打的局面。
因此,本案不当以认定被告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定罪,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也只能按照偷逃对外加工贸易服务费相关的税费行为定罪,尽管罪名相同,但是性质严重程度差异巨大。
(二)犯罪主体身份问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柠拧、蔡旺财、冼福有受单位委派,违反海关监管的法律规定,走私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是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这是判决原文的内容,从中可以看出,本案实属单位犯罪案件,张某作为员工,接受指令自动到案接受调查,且被认定符合自首的要件,而且从各方面来看,张某完全不具备独立指挥、组织、策划的能力,将其认定为主犯,是不符合实际的。
(三)涉案偷逃税款问题
如第一项分析,本案的犯罪事实如果成立,也应当按照偷逃对外服务贸易税的走私行为入罪,按照船舶加工改造费用应当适用的税率计征税款,而不应当按照进口钢材的税率计征税款。
(四)判决综合评判第一点“关于各被告人是否存在到达目的地后再向海关申报的可能性的问题”中存在的问题。
法院认为被告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向海关申报的可能性问题,进而论证走私的主观故意和犯罪结果必然成立。这是法院评判的第一点,也是本案定罪的基础。但是,笔者认为法院的认识是错误的。首先,上述三个办法均属于部门规章,违反三个办法的行为属于违规,并非犯罪;其次,涉案的拖船和趸船不属于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的范围,不受该办法规范;再次,无资质入境船舶,涉案人员主观上并非一定存在走私的主观故意,如果是因为不懂境内的法律法规导致行为违规,可以作出不允许入境、行政处罚、退运等多种行政处置方式。仅仅以违反三个办法为理由,进而认定走私的故意成立非常牵强。
从判决中可见,涉案船舶入境,主要原因是香港公司方面的问题,涉案的境内公司并不一定知情,更别说指令香港公司做事。这里面如果确实存在沟通不畅的问题,相关人员的走私故意是很难成立的。

三、     综合评论
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核心是偷逃税款,那么涉及到适用税率的问题,而税率关系到涉案标的物的认定。因此,必须清醒地分清货物的性质,进而准确地计算税款。一方面可以防止被关税部门过高地核定关税,另一方面,甚至可能得到免于刑事处罚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判决结果。
2.违反海关制定的管理规定或办法,不是构成走私的必然要件。违规行为一般作行政处理,当认定走私的故意证据不足时,走私嫌疑行为也应当按照违规处理。


2003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同年7月入职海关,2017年1月,从海关离职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企业合规师。李刘律师拥有深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82
  • 擅长领域:海关商检、知识产权、经济犯罪、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