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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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冰冰逃税该予以刑罚处罚吗

发布者:李刘律师|时间:2018年10月06日|分类:刑事辩护 |2222人看过

 

范冰冰有事了,而且是大事。

自从港台演艺圈日渐式微,内陆同行这些年可谓风生水起,不但造就了本土的财富神话,而且吸引了众多港台明星孔雀往北飞。演艺圈大繁荣的背后,是金融资本和快速致富论的合体运作,一切以利润为宗旨,虽然有为数不多的经典作品,但不可避免的是一揽子负产品,娘炮偶像、明星逃税、私生活糜烂、炫富、金融违规等等。一线明星,这些年都赚得盆满钵满,但是,高收益的既得利益者们,却罔顾道德并逃避了社会责任。他们的财富,一小部分是自己所创造,这不可否认,但是,他们是否明白,口袋里的大部分金钱都是广大观众、听众财富的转移?他们理应背负相应的代价义务。

刘晓庆    ·被拘留了400多天,是对演艺圈的一次集体提醒,但是这并未引起演艺圈的反省,毕竟刘晓庆最后也是缴纳罚款了事,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他们可能认为,由合作方代扣代缴的新型税收征管制度,为明星个人逃税建造了一道防火墙,他们便可以为所欲为。不久之前,小燕子被证监会处罚,这是公众对明星违法违规行为的一次集体围观,大家似乎看到了演艺圈里的乱,已经不仅仅局限在生活作风领域,他们竟然还敢利用身份和巨额财富,扰乱金融市场,胆量不可谓不大。小崔和冯裤子的战斗,最后把火烧到了范冰冰的身上,让公众进一步看清了演艺圈的胆大妄为。

他们的这种胆大妄为,我认为是有原因的:一、法不责众的传统思想。一人逃税无胆量,众人逃税胆儿肥。二、利益集团能量大。既然大家都逃税,那么相互之间就有了一定的默契或者潜规则。出了事,大家为了集体利益都会想办法公关。三、法律宽容。刑法规定了“初犯免责”,这群人可以说是辜负了刑法的宽容。

下文简单介绍范冰冰逃税事件当中的几个法律概念和责任问题。

【纳税人】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与个人。

【扣缴义务人】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刑事责任】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定义,主流观点认为: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受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根据刑事法律对该行为所作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进行谴责的责任。

【定罪】司法机关依照刑法规定,对被告及其犯罪行为进行的否定评价,即确定罪名。

【量刑】司法机关依照刑法规定,对被告判处一定的刑罚。

【处刑】司法机关依照刑事判决,对罪犯实际执行刑罚。

1、 范冰冰是纳税人,其行为符合刑法201条第一款的规定。

2、 目前江苏省的有关部门对其处理,适用该201条第四款的规定,即所谓的“初犯免责”条款。如果没有这个特殊规定,范冰冰的行为完全构成逃税罪的犯罪构成。

3、 有关企业是扣缴义务人,承担了部分代扣代缴义务,但是范冰冰的阴阳合同清楚地证明了他们是如何利用代扣代缴制度逃税的事实。

刑法201条第四款规定,满足一定条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类似范冰冰这类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初犯行为,可以免除处罚或免予处刑,但是起码应该予以定罪量刑,才符合公平正义的法治原则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否则容易让公众产生“有钱人花钱免罪”、“逃成功就大赚、不成功仅罚款”等错误观点,对公众的公平、正义观念以及法治信仰产生巨大伤害。目前推进实施的“认罪认罚制度”是个很好的制度,对于初犯逃税罪的主体,可以直接适用。对于税务机关查明的事实,只要纳税人主动认罪,案件可以直诉处理,法院也可以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对行为人依法定罪量刑,可以免除处罚或宣告适用缓刑。

附:刑法关于逃税罪的规定: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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