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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奸致死案点评

发布者:李刘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6日|分类:刑事辩护 |698人看过


12月3日,佛山中院对“女孩酒后被上司迷晕致死案”作出一审判决:彭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有网友感叹,性质如此恶劣都没被判处死刑,是否存在量刑不当的问题。

媒体报道,今年1月24日凌晨,广东佛山市高明区23岁女子陈某梅酒后被公司上级主管彭某带入一公寓酒店内。几个小时后,陈某梅死亡。家属从警方拿到的尸检报告显示,陈某梅因七氟烷(注:系麻醉药品)中毒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

根据媒体发布的信息,我们得知,犯罪分子彭某实施犯罪的目的是对受害人实施奸淫,采取的手段是施毒以及奸淫,其行为符合强奸罪、故意伤害罪以及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从我国刑法理论的角度,本案符合牵连犯的特征,从一重罪定罪处罚,因此定强奸罪。

主观上来推断,彭某不具有杀人的故意,施毒行为虽然恶劣,但是也未达到极其恶劣的程度,常理判断,其主观上并不积极追求受害人死亡的结果,只是因为缺乏医学、生理学知识,可能在剂量上没有控制好等客观原因,导致受害人死亡。当其发现受害人昏迷不醒之后,也主动报警,并未采取其他恶劣措施,这也是考量其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此外,由于其性功能障碍,强奸未遂。因此,从主客观方面分析,彭某的行为尚未达到极其恶劣的程度。

根据刑法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受害人死亡,是死刑判决的条件之一。本案中,受害人因彭某的犯罪行为而死亡,符合死刑判决的一般条件。但是,在量刑时,还要考虑到被告是否有自首、从犯、坦白、获得受害人家属谅解、悔罪程度等等可以减轻、从轻的情节。

本案中,考虑到案发的前因后果、案发过程、案发后彭某的行为等等因素,佛山中院的判决量刑适当。

李雨谦

2021年12月6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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