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名称对效力有无影响?
最近在江苏无锡发生一起案件,居委会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处理意见》具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很具有典型意义。
案子的背景是:某孤寡老人在生前与居委会签订了一份《处理意见》,主要内容为由居委会承担老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老人的所有财产由居委会所有。但是,老人过世后,其子女提出异议,认为《处理意见》没有写明是遗赠扶养协议,因此居委会无权承受老人的财产。居委会只好向法院起诉维权。
无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处理意见》虽然没有以“遗赠扶养协议”为协议名称,主文中也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字眼,但是其内容中包含了居委会对老人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以及承受老人财产的内容,约定明确具体,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合法有效,老人的所有财产由居委会所有。
这个案件给出两点启示:一、一般来讲,合同或协议名称不直接影响到其效力。二、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拟定合同或协议名称时,最好写明主要内容,比如说买卖合同,就可以写明是某某货物的买卖合同,最好不要简单的写“合同”、“处理意见”、“备忘录”等等不明确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