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祸从口出之侮辱、诽谤行为

发布者:李刘律师|时间:2021年09月27日|分类:刑事自诉 |666人看过

祸从口出之侮辱、诽谤行为之法律适用

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女子微信群里诽谤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被行拘8天并书面道歉 (msn.cn) [余某某和李某某是平武县某村的同村村民。3月17日,因一些琐事和利益冲突,李某某在该村妇女微信工作群中,以语音方式对余某某进行公然辱骂,余某某在群里进行了回击。但李某某并没有就此结束,再次对余某某及其母亲、女儿进行辱骂,还捏造余某某与本村村民武某某等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随后,余某某报警。平武县公安局对李某某作出行政拘留8日的处罚。

6月25日,她将李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平武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李某某在微信群辱骂余某某,事实清楚,还捏造余某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客观上会引发他人对余某某品行的怀疑和猜测,造成余某某等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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