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晓峰律师
孙晓峰律师
北京-东城区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挂靠企业的违法责任应如何承担?

作者:孙晓峰律师时间:2022年08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21次举报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挂靠由于不具备合法资质,对生产生活的发展具有不利影响。我国的多部法律中对挂靠行为已经实施了严格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在建设工程施工中的挂靠,应该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孙晓峰,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从事超过10年的法律服务经验,擅长代理公司股权纠纷、公司治理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东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9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离婚、房产纠纷、知识产权、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