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公司与个人之间签订《合伙承包协议》,约定共同出资承包某建设工程,盈收、亏损按照出资比例来分配。后期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施工,双方便口头约定解除合伙关系,但未签署书面退伙协议、也未做书面结算。同时,双方于同日签订了一份《借条》,借条上记载大股东向小股东借款80万元,现已支付16万,剩余64万元未付。原告是公司,诉请是“1、解除合伙关系;2、进行工程结算。”一审原告败诉,提出上诉,二审我代表被上诉人出庭应诉,判决驳回对方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点评如下:
1、“合伙协议纠纷”案由不适用公司和个人之间的合伙,仅适用于个人之间的合伙;
2、解除合同时必须达成书面的解除协议,如果存在要退还对方款项问题时,需要签订书面的《结算单据》,而且要注明日期,本金和利息要准确记载,最后需要双方签字(章)摁印;
3、对方主体是自然人是记得留存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