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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晓路律师
执业资质:1420120**********
执业机构: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民间借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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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沈晓路律师|时间:2023年08月14日|分类:房产纠纷 |112人看过
1.一般不得超过造成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超过该标准的,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适当予以减少。
2.《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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