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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降低了

作者:甘肃勇盛(静宁)律师事务所时间:2021年01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62次举报


民间借贷是一个极为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与之有关的法律法规的修订也一直以来倍受关注,其中关于利率的问题也是核心问题之一。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一直以来的持续变化,不仅是与我们目前经济发展水平的相适应,也侧面反映了国家对民间借贷这一块儿的政策支持程度。最新的调整是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新规相较于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关于利率的规定,最重要的就是以下两点变化: 

1、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从24%降至四倍LPR;

2、删除了年利率24%-36%之间自然债务的灰色地带。

那这个调整对我们有什么影响呢?

之一:利息少了

这是本次新规之所以引起大家激烈反应的一个焦点。

本次修订将原来的24%的上限,调整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以2020年8月20日最新发布的一年期LPR为3.85%的四倍计算,现阶段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为15.4%,相较于此前的24%,降低的幅度比较大。那么,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是15.4%吗?

当然不是。

这个15.4%仅是依据本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所得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这个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每月更新的,所以,这个15.4%每个月都可能发生变化,此后是走势将是一个波浪的造型。要是这个LPR长期走低的话,法院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上限也将长期走低,民间借贷的利息将会越来越少。

  之二:从“两线三区”到“一线两区”

原规定以24%和36%为线,将民间借贷的利率区间划分为司法保护区、自然债务区和无效区。本次新规定直接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上限,形成“一线两区”:司法保护区、无效区,不再有一个过渡区。按照立法者的本意,原规定的自然债务区本意旨在法律强制规范与当事人意思自治之间实现平衡,但从实施效果来看,这个利率差额空间,在法律保护与无效约定之间给与一个过渡的缓冲区,也是与更久之前的规定之间的缓慢过渡,本次修订予以删除,我觉得也是顺理成章的事。

之三:实务操作的影响

如何判断民间借贷约定的利率是否超过了四倍LPR?

按照新规,应以民间借贷合同成立时的LPR而非纠纷发生后法院裁判时的LPR为标准。这样对于是否超过上限的问题,当事人在民间借贷合同成立时即能确定。由于LPR每月都可能发生变化,那么一旦发生纠纷,但对于借贷双方都是自然人的民间借贷合同,按照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第679条的规定,“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也就是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利率是否超过司法保护上限,不以合同签订或者借条出具时点的LPR为标准,而是以贷款人或出借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实际取得借款,此时借款合同成立)时点的LPR为标准。从风险预防的角度来说,此后自然人之间进行较高利率的民间借贷,最好尽可能避免从缔约到打款横跨定期公布LPR的时间,即每月20日。

新规的溯及力

每一个司法解释的发布,都会引起一系列的溯及力的问题,那么这次的新规有那些可能出现的情形呢?

1、此前已有生效判决,确定应承担超过四倍LPR以上利息的借款人,能否依据新的修改决定申请再审?

    不能。

早在2015年8月《民间借贷规定》发布之后,最高院就发布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得适用本《规定》进行再审”。此处的表述属于最高院司法解释适用范围中常见的“再审排除规则”,无论是此前的《民间借贷规定》,还是此次新的修改决定,即便不对“再审排除规则”进行明确表述,也都应默认适用“再审排除规则”。因此,此前已被生效判决确定应承担超过四倍LPR以上利息的借款人,不能依据新的修改决定申请再审。

2、已经受理正在一审或二审过程中的民间借贷案件,能否依据新的修改决定主张利率不得超过四倍LPR?

不能。

新规明确了“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因此,已经受理正在一审或二审过程中的民间借贷案件,不能依据新的修改决定主张利率不得超过四倍LPR,仍然只能使用旧《民间借贷规定》。

     3、此前民间借贷已经约定了超过四倍LPR但不到24%的利率,如在新的修改决定施行之后提起诉讼,法院会否支持超过四倍LPR的利息?

    不会。

新规明确了“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因此,此前民间借贷已经约定了超过四倍LPR但不到24%的利率,如在新的决定施行之后提起诉讼,法院不会支持超过四倍LPR的利息。

延伸阅读

结合《民法典》第680条第1款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该条规定系《民法典》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的最后一章,规范对象既包括民间借贷,也包括金融机构放贷。法发(2017)22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预扣本金或者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力。”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整治办函〔2017〕141号《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中亦规定:“(二)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因此可以预测,在此次最高院新的修改决定下调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之后,最高院和金融监管部门都有较大可能将金融借款和互金领域的相应利率上限予以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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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张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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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甘肃-平凉
  • 执业单位:甘肃勇盛(静宁)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62000********XL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行政诉讼、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