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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村村民之间相互“买地”也不行?

发布者:翟凯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 |1373人看过举报

    2017年初,张某有意“购买”村里的土地建造房屋用于自住,经人介绍向同村王某购入一块大约70平方米的空地。经过多次协商之后,双方以48万元的价款达成合意,并签订了《空地卖契》。卖契约定:四至以内全部卖尽,东面以**墙外为界,南面为水渠内坎为界,西面为现树木栽种地内墙为界,北面为垟降脚边为界,以上范围内土地总价人民币肆拾捌万元整,空地面积大约70平方米。然而,张某的建房申请先后遭到村里及国土部门拒绝。经了解方才得知自己“买”的土地属于农用地而非宅基地,只能用于农用建设,不能用于建造房屋。“卖契”成了一纸空文,感到上当受骗的张某一纸诉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归还48万元及利息。庭审中,卖方王某辩称,“卖契”里涉及的是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约定的也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而不是土地买卖,可以在同村村民之间有效流转。

经审理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针对被告提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既无证据证明事先征得土地发包方的同意,也无证据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已转移至原告王某的名下,且“卖契”在内容上明确了出卖土地的占地面积、价款、位置等内容,符合买卖的基本要素,因此该行为不属于经营权转让行为,对被告的辩解法院不予支持。涉案《空地卖契》对农用地进行买卖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同时,法官在开庭时向原、被告双方释明法理,告知张某应当通过正规途径审批房屋进行建设,其行为亦有过错,因此对其主张利息部分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近年来,涉及农村土地的买卖行为愈加多发,根据土地管理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买卖合同违反了该条规定,应为无效。合同法亦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因此,法院判决本案被告返还原告购买“空地”的价款。

律师提醒,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体公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任何个人不得对土地进行转让买卖。因而,涉及到所谓的“卖地”的情况应当提高警惕,以免承担不必要的风险。此外,即便就使用权转让而言,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只能在本村内流转,经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发放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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