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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编织各种理由意图离婚,我方全力组织证据成功挽回

发布者:翟凯|时间:2021年02月22日|10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原告王XX同被告孙XX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2000年2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2000年12月15日生育一女取名王XX。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期,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19年8月王XX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与孙XX离婚。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被告经法院询问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持己见,故调解未果。被告聘请翟凯律师等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二、案件分析与办理思路。

离婚案件,主要就是处理三个问题:1、是否离婚,2、财产分割、3、子女抚养等,第一个问题解决是处理后两个问题的前提,所以是否离婚就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本案中夫妻双方的女儿已经成年,虽然不涉及子女抚养的问题,但子女感情的偏向问题却相当突出。所以在处理前两个问题时,结果对女儿感情的影响也要有所考虑。本案中双方需分割的主要财产是房产、股权、汽车和其他存款等,其中房产是经由双方共同抵押变卖,目前权利人为原被告双方,相关房产,有的目前由男方占有居住,有的正用于其他用途。结合这两方面综合考虑,在离婚诉讼中,我们认为选择不离婚,对我方委托人更为有利。因为如果离婚,就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目前所掌握的证据不足以让我方委托人在财产分割时获取更多的比例,而且房产涉及第三人(成年女儿),法院会让双方另案处理,带来诉累。不离婚,女方依然共同共有房产,收取其他房产孳息,且能利用这段时间巩固与女儿的感情,也有利于争取挽回婚姻。所以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而我方的努力方向就是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是不是具备婚姻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以上情形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实,同时婚姻法还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也应准予离婚。显然本案的双方当事人都不存在宣告失踪情况。也不存在以上法定离婚条件,对于我们的委托人来说,她认为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希望通过诉讼达成此目的,因此此案的要点主要是抓住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要提前分析和预判对方起诉离婚有可能提起的感情破裂证据,通过搜集相关证据来予以抗辩。

三、案件办理进行的工作

1、收集、整理相关证据;

2、分析案情,厘清代理思路;

3、组织证据,拟定证据目录;

4、参与庭审、发表代理意见。

四、案件结果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0102民初9586号民事判决书,认为:王XX同孙XX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后结婚,登记结婚至今已近二十年,且婚后生育一女。婚初,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缺少沟通,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受到影响。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双方今后能加强交流沟通、注重培养感情、相互关心理解、适当换位思考、常做自我反思,双方的夫妻感情有和好可能。夫妻同心,其利断金,和谐的家庭关系需要双方共同努力,双方应摒弃前嫌,相互谅解,为改善夫妻关系作出努力,共同努力建立和睦、文明、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鉴于被告孙XX不同意离婚,原告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王XX诉讼请求。翟凯律师等充分维护了被告的权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律师点评与建议:

俗话说“理不辩不明”。诉讼也是如此,双方的观点谁是谁非,不仅要证据的支持,而且还需要明晰的语言将自己的主张进行归纳和总结以及用有理有据的语言指出对方错误观点,以求得法院的支持。这个过程,就是法庭辩论。法院调查阶段结束后,就进入了法庭辩论阶段。

  离婚案件一般有三个争议焦点,即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及谁是过错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

  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及谁是过错方的辩论

  庭审辩论应该围绕这三个争议焦点进行,并且在发表自己的意见时,对于每一个争议焦点论点的陈述,都要简明扼要,有理有据,不可进行长篇大论,否则法官也可能听糊涂了。针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发表辩论意见,一般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五大方面来阐述自己的观点。也就是说,原、被告一方,要站在自己的角度,结合案件事实,针对以上五个方面围绕自己的主张进行辩论。

  1.婚姻基础方面,主要指双方是否自由恋爱以及恋爱接触的时间长短,双方恋爱期间的感情如何等方面进行辩论。

  2.婚后感情方面,主要指结婚以后,双方夫妻的感情生活如何,是不是经常吵闹,甚至发生激烈的冲突等情况。

  3.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主要指造成现在夫妻之间存在矛盾或裂痕的原因是什么,是由于第三者的介人,还是双方人生观念不同,还是性格的严重不和导致的。

  4.夫妻关系的现状,主要指夫妻关系现在情况如何,是否分居,是否依然同居一室,同吃同住等。

  5.有无和好的可能,是指导致夫妻之间产生分歧的矛盾是不是可以调和,是不是可以通过一定的努力挽回夫妻感情,使夫妻重归于好。

  谁是过错方,一般在离婚案件中也是一个争议焦点。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照顾无过错方。离婚案件中,常见的过错有婚姻不忠实行为、家庭暴力、恶习三种。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是无过错方而对方有过错,在财产分割甚至子女抚养方面,都可能会居于一定的优势。

  二、子女抚养方面的辩论

  子女抚养方面,在进行辩论时,主要围绕孩子判归谁对孩子成长更为有利这一个中心原则展开。比如,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论:

  其一,孩子的年龄。根据相关规定,2周岁之内的孩子一般归女方抚养;如果孩子在幼儿期,同等条件下,法院判归女方抚养的可能性会相对大一些。其二,从孩子的性别。如果孩子是女孩子,且年龄将近10岁,因为女方对于指导孩子的青春期更为有经验,故同等条件下,法院判归女方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其三,从双方的经济条件。如果父母一方收人较高,可能会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抚养条件,在同等条件下,法院就有可能将孩子判归收入较高的一方。其四,从孩子一贯的生长环境,比如,孩子一直由爷爷奶奶带着,或者孩子一直住在某套房屋中,上学也在该房屋周边等,这些都是法官考虑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因素。

  三、财产分割方面的辩论

  共同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就是等分。当然,在处理具体案情时,还要考虑到财产的来源、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等因素。这些听起来好像很简单,但在实践中却可能是极为复杂的。一个离婚案件中,如果原、被告双方对于财产分割问题能够达成一致意见,一般要解决两个问题,或者说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焦点中有两个关键点:其一,共同财产的范围有哪些。在离婚案件中,原、被告有哪些共同财产,可能是案件争议的最大焦点之一。比如说,原告可能会说被告隐匿了共同存款;再比如,对于房产是不是属于共同财产或是不是全部属于共同财产分割的范围可能存在分歧;再比如,对于夫妻之间是否存在共同债务夫妻意见相左,等等,都是共同财产范围不能明确确定的表现。其二,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也就是说,在明确了共同财产的范围,如何分割这些共同财产也可能会是原被告的一个争议焦点。举个例子来说,离婚分割财产就像分蛋糕,首先要解决要分的蛋糕有多大,是8寸的,还是10寸的。如果经过举证或协商,双方一致认为要分的蛋糕是10寸的,接下来是这个蛋糕如何分切,是一人一半,还是男的小半女的大半,小半小多少,大半大多少,都可能是接下来的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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