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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何时可以要求股东出资?

发布者:章娇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7日|分类:公司法 |1064人看过


导读:

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公司是否可以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案情简介:

甲与案外人乙共同设立公司丙,约定甲向丙公司出资40万元,在20381231日前缴足。之后,丙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合作框架协议》通过微信发送给甲,其中约定“甲注资资金为现金40万元,原则上成立后即投入”,甲未作实质性回应。201868日,甲向丙公司汇款40万元,后因操作问题款项退回。2018628日,甲向丙缴纳注册资金2万元。

丙公司认为,甲以汇款40万元的行为表示同意“成立后即投入完成的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向丙公司履行出资义务38万元并赔偿丙资金占用损失。

甲答辩称:《合作框架协议》没有达成,出资期限未届满,丙公司没有诉讼权利。

争议焦点:

《合作框架协议》是否成立并生效,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履行出资义务。

法院认为:

甲向丙公司汇款失败的40万元,并未备注款项性质。之后,甲向丙公司汇款2万元,与先前不同,此次的汇款备注用途为“注资”。

双方最终未正式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现甲否认40万元为注资款,无法由甲向丙公司汇款40万元的行为倒推出甲已同意《合作框架协议》的结论,案涉《合作框架协议》并未成立。

现丙公司与甲既无提前出资的约定,又未出现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特定情形,故甲享有根据公司章程约定时间出资的权利。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总结:

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又无出资加速到期情形时,公司无权要求股东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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