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在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否可以主张该段时间内的双倍工资?
甲于2015年4月入职乙公司,双方先后7次签订劳动合同。
2019年12月31日,乙公司向甲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载明: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决定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到期终止。
2020年1月16日,甲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后,甲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乙公司支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资差额60500元。
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资差额。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甲与乙公司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双方又多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双方通过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方式将双方劳动关系性质定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的约定应当得到尊重。甲未提出证据证实在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的情况,其签订合同的行为应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上述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效。
甲主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主张此段期间的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