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范围
案情简介:
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申请执行,执行法院作出执行款分配方案,甲公司对被执行人房产享有顺位在先的抵押权,应从拍卖款中优先受偿,受偿范围包括公证费、物业费、看管费、利息、综合服务费、逾期罚息和律师费。乙对上述房产享有第二顺位抵押权,但因拍卖款不足以清偿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的执行债权,故其不能在此次案款分配中得以受偿。
乙对上述分配方案有异议,故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甲的优先受偿范围不应该包括公证费、物业费、看管费、利息、综合服务费、逾期罚息和律师费,要求撤销执行款分配方案。
争议焦点: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范围是否包括公证费、物业费、看管费、利息、综合服务费、逾期罚息和律师费。
法院认为:
甲参与分配的执行依据为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同时,依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抵押权登记),甲作为案涉房屋的抵押权人,亦可直接申请参与分配并主张优先受偿权。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甲与被执行人签订的《房产抵押借款合同》第六条对担保范围的约定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故,对原告要求撤销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款分配方案的诉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总结: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范围包括公证费、物业费、看管费、利息、综合服务费、逾期罚息和律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