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下孩子,该孩子与丈夫没有血缘关系,双方离婚后,男方是否有抚养该孩子的义务?
【案情简介】
甲、乙原系夫妻关系,婚内生育一女丙,双方离婚时约定,丙由甲抚养,乙无需支付抚养费。
随着丙逐渐长大,生活费用增多,丙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乙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5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乙辩称,自己与丙无血缘关系,提供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一份。
【争议焦点】
乙是否有义务支付抚养费?
【法院认为】
父母与子女应属具有血缘关系的生父母子女关系或已形成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否则追索抚养费用则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中,原、被告已经鉴定,双方并无血缘关系更无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收养关系,故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支付抚养费用,对其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总结】
男方对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下的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孩子,没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