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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债权人能否要求确认债务人将财产转移的离婚协议无效?

发布者:章娇律师|时间:2022年07月11日|分类:债权债务 |222人看过

【导读】

债务人在有大量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与妻子离婚,将名下财产归妻子所有。债权人能够以离婚协议损害自己权益为由,要求法院确认离婚协议无效。

【案情简介】

甲与乙离婚并签署自愿离婚协议,约定:4套房屋产权均归乙所有。双方婚内各自名下的存款及投资归各自所有;苏B×××××车辆归甲所有,苏B×××××、苏B×××××车辆归乙所有;双方婚内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衣物及首饰归各自所有。债权债务约定:双方婚内无共同经手的债权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有债务的,则由债务方自行承担,与另一方无关。

丙将甲、乙诉至法院,要求甲、乙立即归还朱某转让给其的借款400万元及利息320万元。法院判令,甲偿还丙借款本金336万元及利息275.50万元。

丙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撤销甲与乙签订离婚协议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2、判令上述财产的一半归甲所有;3、诉讼费用由甲、乙承担。

【争议焦点】

甲乙是否恶意串通,损害丙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从法理上理解,此处的“恶意串通”为主观因素,是指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共同的目的,希望通过订立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它可以表现为双方当事人事先达成协议,也可以表现为一方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对方当事人明知其目的非法,而以默示的方式接受。它可以是双方当事人相互配合,也可以是双方共同作为。

本案中,丙主张甲与乙恶意串通、逃避债务,为证明该主张,丙首先应证明在甲与乙协议离婚时,乙对甲的对外负债尤其是案涉债务的存在明确知晓。但在丙所举证据均不足以证明乙在与甲离婚时对案涉债务的存在明确知晓,其与甲两次商讨借款事宜时,乙均不在场,借款发生后,其也从未向乙催要过案涉借款,丙亦表示其受让案涉债权后,也从未向乙催要过案涉借款。

虽然在甲与乙离婚时,乙分得了较多财产,但仅根据此事实并不足以认定在双方离婚时乙即具备和甲合谋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丙关于乙与甲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

驳回丙的诉讼请求。

【总结】

债权人主张债务人离婚协议中分割财产部分无效,要证明其配偶在离婚时,明确知晓债务人对外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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