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股东向公司借款,并约定如到期未还款,则将股权转让给公司,该约定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甲公司有包括乙在内股东4人。2008年9月1日乙、甲公司签订了《股金转让协议》。约定乙因个人贷款40万元不能如期归还,同意将股金40万元作为还贷转让给甲公司,所欠债务及利息由甲公司负责偿还,并约定了转让的条件和时间。
后,乙未归还40万元,甲公司将乙股权转让给丙,由丙代乙偿还了40万元。
乙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股金转让协议》无效。
【争议焦点】
2008年9月1日《股金转让协议》的效力。
【法院认为】
关于2008年9月1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从形式上看,甲公司作为受让方不符合公司收购股东股权的规定。从内容上看,因乙在公司增资后的股金为12万元,而协议中“将股金40万元作为还贷款转让”的约定与事实不符。
且《股权转让协议》虽然名为股权转让协议,但该协议并未对股权受让人、转让方式、股权转让价款等内容作出具体约定,而是对甲公司代乙偿还借款40万元及逾期还款如何计算利息进行约定,故该协议性质并非股权转让,而是公司为股东提供借款。协议约定如乙在2009年元月15日前不能将借款本息付清,甲公司负责收回股金支付贷款本息,该项约定属于质权流质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流质和以物抵债的区别?)
【法院判决】
2008年9月1日乙、甲公司签订的股金转让协议无效。
【总结】
到期不能还款则将质押物归质权人所有的流质条款无效。